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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05-20 265 返回列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以下简称天开园)“一核两翼多点”建设,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天开园高标准建设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1.设立天开园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市、区两级资金,设立天开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建设运营、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企业发展、人才引进等。首期专项资金支持至2027年,根据园区建设发展评估结果每年进行相应调整。核心区每年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南开区人民政府各负担50%;“两翼多点”拓展区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筹措。


2.建立园区孵化转化利益分享机制。天开园孵化企业到所在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落地转化的,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孵化区分享20%、转化区分享80%,从企业转化落地后实际产生税收的年份开始实行利益分享,分享期为10年。


(二)加强规划用地保障


3.支持天开园土地高效复合利用。支持将天开园建设纳入天津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鼓励集约用地、多元复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和存量建筑,优先享受既有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合理转换部分用地类型,提高配套服务设施比例,支持权利人按程序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手续。


4.支持天开园土地多样化供应。天开园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提供用地支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5.支持天开园实施城市更新。鼓励天开园区域优先实施城市更新,按照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统一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推动实施,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


(三)加快成果转化体系升级


6.支持高校在天开园转化创新成果。支持在津高校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园区内转化,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不低于75%的净收入,作价投资不低于75%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团队。鼓励在津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在园区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或团队。支持园区相关高校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在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并免收挂牌费。落实成果转化后补助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唤醒高校沉睡成果,鼓励园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创新能力。


7.鼓励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在天开园落地转化。在津高校科研人员联合企业且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对单个项目到位经费50万元以上并以相关项目成果在园区注册企业(高校科研人员参股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备案后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职称评定时予以认可。


8.拓宽天开园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支持高校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由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持有,或将职务科技成果委托上述主体管理运营,由其提供便捷、专业的成果转化服务。


(四)强化金融资本支撑


9.推动天开园创业种子基金加快运营。发挥天开园创业种子基金作用,通过参与投资市级天使母基金、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设立的子基金的方式运作,子基金对创业种子企业最高可投资50万元,对优质创业种子企业最高可投资300万元。


10.加大高成长企业专项投资力度。充分发挥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作用,支持天开园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并给予最高1000万元直接投资。


11.吸引创投资本和金融机构入驻。设立创投机构、创投基金一站式服务窗口,对入驻天开园的创投机构、创投基金优化注册审批流程,提供创投备案便利化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天开园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


12.引导国有创投和担保机构服务园区企业。国有创投基金投资园区科技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协议,股份转让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允许国有创投机构建立跟投机制,管理团队可按照管理基金投资园区内科技企业总额的一定比例实施跟投,跟投比例原则上最高10%。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力度,给予优惠担保费率支持。


13.加快培育上市潜力企业。支持在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天开园科创板块,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企业入板培育并免收挂牌费,借助绿色通道和公示审核机制,加快园区企业挂牌上市进程。


(五)加速创新资源聚集


14.为园区企业开放更多应用场景。鼓励市、区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重点应用场景面向园区企业开放,加强应用场景和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供需衔接匹配,加快科技成果场景验证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园区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以及信息系统与应用首次推广。


15.推动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高校院所和海河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通过招募社会化团队或自主运营等方式,将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面向园区企业开放服务,允许将最高50%的收益奖励给运营团队。持天开园依托本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组建检验检测联盟。鼓励高校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资源向园区企业开放。


16.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力度。发挥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园区企业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授权。


17.拓展天开园建设资金支持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探索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支持创新主体在天开园高质量发展


(六)支持科技成果在天开园落地转化


18.鼓励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转化。鼓励在津高校科研人员以其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其中以其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在园区创办科技企业的,最高按照结余经费现金出资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每年最多择优支持20家。


19.支持园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园区入驻企业吸纳京津冀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到天开园转化,对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经认定登记且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类合同,交易完成后最高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对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


20.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对“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创业挑战赛等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天开园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独角兽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等落地天开园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支持。


21.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支持天开园入驻企业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最高按照总投入的20%给予后补贴支持,最高补贴100万元。鼓励在天开园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根据建设进度进行“里程碑”考核,最高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贴支持,最高补贴100万元。


22.支持建设小试、中试平台。鼓励在天开园建设小试、中试平台,根据建设进度进行“里程碑”考核,最高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贴支持,最高分别补贴300万元、1000万元。


23.建立高校绩效激励机制。将市属高校参与天开园建设成效纳入市属高校绩效考核评价加分指标。对高校在天开园落地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自该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高校获得实际到位资金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照累计到位资金的10%给予高校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七)支持优秀人才在天开园创新创业


24.鼓励大学生创业。每年安排最高1000万元资金,对在校大学生在园区创办企业给予0.5万元至1万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25.鼓励校友创办企业。支持京津冀高校校友在园区创办科技企业,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最高按照现金出资额的20%给予资助,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每年最多择优支持100家。


26.实施科创服务人才奖励。支持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创业导师、法律顾问等在园区开展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战略咨询、创业辅导、专利导航、市场开拓等活动,每年评选一批科创服务人才,并根据服务园区企业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资助。


27.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其创新成果、投融资、吸纳就业等综合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8.做好人才安居保障服务。对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最高5000元/月和2500元/月的房租补贴,期限3年,并在落户方面给予支持。


29.提供全方位生活保障。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入学。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子女协调就读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园区内符合相关条件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子女进入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就读的,给予相关人才每人最多2名子女学费总额30%的专项补贴,期限3年。为符合规定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医疗保健证,在定点保健医院享受相应医疗保健服务。


(八)支持科技企业在天开园快速成长


30.支持园区企业规划发展。支持园区符合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入驻企业与市场化机构开展合作,制定科学明确的企业发展规划及商业计划书,最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每年最多择优支持企业50家。


31.支持园区企业数字化发展。促进园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支持园区入驻企业购买本市算力服务、数字化模型等数字化服务,最高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


32.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发展壮大。对园区内新增股权融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实际投资到位6个月后,择优按照投资到位额分梯度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3.建立信息共享和贷款贴息机制。建立数字化融资服务平台和园区入驻企业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实现政金企信息互通共享。最高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园区入驻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34.加大融资租赁支持力度。鼓励园区入驻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最高按照承租企业当年实际承担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


3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园区内首次入选“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家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6.设立园区企业成长赋能奖励。围绕发展前景、团队能力、企业成长性、园区贡献等方面对园区入驻企业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成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发等活动。对园区发展有突出贡献和创业活力充沛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37.支持园区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支持园区入驻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并开展转化运用,每年评选最多100项实施转化的优质高价值专利,每个专利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38.支持园区企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对园区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最高按照项目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九)支持各类机构在天开园集聚赋能


39.实施投资奖励。对投资天开园内天使类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按比例剔除财政性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1%给予投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在天开园内注册设立基金,根据投资园区企业情况择优给予支持,最高按照对园区企业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只基金最高奖励500万元。


40.促进校友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全球知名高校校友会作为园区链接创新资源的平台和窗口,承办或协办本市重大校友活动、招才引智等活动,并按照年度工作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于经备案和评估通过的京津冀高校校友会,前3年给予建筑面积最高1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租金和物业费的全额补贴。


41.支持市场化主体服务园区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不包括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和孵化机构),为园区开展活动宣传、资源对接、投资促进等提供服务。


42.支持科创服务机构服务园区企业。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服务机构等各类科创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每年根据服务园区企业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园区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创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十)支持各类平台在天开园竞相发展


43.支持孵化机构提升服务运营能力。对引进的孵化机构,每年按照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开展考核,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后补助。


44.建立运营公司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天开园运营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建立一站式、全方位服务体系。政策执行期内对园区入驻企业前3年的租金和物业费,采取“先征后补、逐步退坡”方式补贴,由运营公司负责考核认定等管理工作,同时每年根据园区运营发展实际需要给予运营公司运营补贴和政策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市场化投融资运营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培育、人才引进等成效,建立运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成效奖励。根据园区发展阶段适时调整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45.支持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建设发展。支持天开园运营公司以现金投入且占股10%至30%的参股方式,分别与京津冀地区重点高校联合成立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建立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激励机制,依据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成效、工作成效等进行排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绩效奖励。



三、相关要求



(十一)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围绕天开园规划建设目标任务,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效益,在规范实施绩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赋予专项资金使用自主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园区经济贡献考核,规范使用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


(十二)规范政策措施适用主体和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天开园内新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京津冀地区科研院所可参照高校享受本政策措施。对与本政策属于同一事项的其他新增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两翼多点”拓展区应当按照本政策第18条至第45条的内容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3〕3号)同时废止,各类经营主体已获批准或已经享受的政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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